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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保經辦機構追回違規費用,并可暫停當事人醫保待遇3個月,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冒用他人社保卡住院(含特定門診)就醫的或將本人身份證明和社保卡轉借他人使用,騙取醫保待遇的; (二)偽造、變造病歷、處方、疾病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票據等資料,騙取醫保基金的; (三)與定點機構或者其他人員串通,以藥易藥、以藥易物,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四)短期內大量重復配藥,造成醫保基金浪費的; (五)使用社保卡配取藥品轉手倒賣,騙取醫保基金的; (六)其他違反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