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九條
總則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1999-10-0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 |
內容: |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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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九條
總則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1999-10-0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 |
內容: |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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