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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住院治療或者患特殊疾病門診治療的醫療費,在社會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按照分檔累加計算的辦法,由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按照一定比例分別負擔:5000元以下部分,個人負擔比例在一、二、三級醫療機構分別為12%、14%、16%;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個人負擔比例在一、二、三級醫療機構分別為10%、12%、14%;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個人負擔10%;2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額部分,個人負擔5%。其余部分由社會統籌基金負擔。 退休人員住院醫療費的自負比例,減半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