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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ǘ┹d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ㄈ┹d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ㄋ模┚唧w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后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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