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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 (一)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基礎養老金、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過渡性養老金、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高出原規定計發數額部分、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正常調整的基本養老金; (二)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生活費、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以及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個人繳納部分儲存額或者余額中,按照個人賬戶未做實部分所占全部儲存額的比例分攤的費用; (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按照參保人員1996年1月1日前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2個月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一次性養老金; (四)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喪葬費; (五)支付給本規定實施前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和定期生活費; (六)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畢后,依照有關規定仍應支付的費用; (七)國家和省規定應當納入的其他支付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