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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醫療服務項目方式結算的普通疾病住院基本醫療費用的結算辦法。 對定點醫療機構每月申報結算的醫療費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隨機抽取不少于5%(最低數量不少于10份)的病例及其醫療費用進行審核,對不合理的檢查、治療和用藥等費用以及分解住院、不合理住院和轉院等行為發生的費用(以下統稱“違規費用”),在定點醫療機構同期申報結算的全部統籌費用中,按違規費用占抽查病例總醫療費用的比例扣除。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審核發現的違規情況反饋給定點醫療機構,如無異議,則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其符合醫療保險規定的統籌費用。如有異議,定點醫療機構應于接到反饋信息后15個工作日內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訴及說明。經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后,再按規定支付統籌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