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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
第五條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
2004-03-01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號) 廣西 |
內容: |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已建立勞動合同制度的國家機關、鄉鎮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按本單位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或城鎮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算,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按照本人工資的1%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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