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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本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再審申請; (二)對本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申訴和控告; (三)對刑事自訴、民事和行政案件應當受理而沒有受理的申訴; (四)對本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賠償的請求; (五)對本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六)對本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 (七)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