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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參保登記辦法 (一)生育保險實行實名制管理。用人單位辦理生育保險參保登記手續時,應提供參保人員名冊及基本情況(包括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本人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家庭住址等)和《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規定應出示的證件和資料。 (二)已在我市參加了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可在本辦法發布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生育保險驗證手續;過去未參保、按本辦法規定應在我市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應在本辦法發布之日起30日內到同級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本辦法實施后新設立且屬于生育保險參保范圍的用人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生育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三)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名稱、住所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在終止或變化之后30日內,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生育保險關系注銷或變更登記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