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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仲裁機構可以批評教育、責令退出仲裁庭;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干擾仲裁活動,違反仲裁庭紀律,阻礙仲裁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二)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偽造、變造、損毀證據(證明)材料的; (三)故意損毀仲裁庭筆錄等仲裁文書的; (四)對仲裁工作人員、仲裁參加人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未經準許錄音、錄像、攝影或者傳播庭審活動的; (六)其他妨礙仲裁活動的行為。 仲裁當事人或者代理人違反仲裁庭紀律,被責令退出仲裁庭的,視為其放棄庭審、質證等權利,有關情況記入庭審筆錄,仲裁庭審可以繼續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