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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處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組織行政復議聽證; (三)依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事項; (四)依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決定行政復議中止、恢復行政復議審理事項; (五)依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擬訂行政復議終止決定; (六)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提出處理建議,擬訂行政復議決定,主持行政復議調解,審查和準許行政復議和解協議; (七)處理或者轉送對行政復議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八)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賠償等事項; (九)依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鑒定事項; (十)按照職責權限,督促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和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十一)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十二)研究行政復議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和部門提出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 (十三)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應訴事項; (十四)辦理或者組織辦理未經行政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應訴事項; (十五)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 (十六)組織培訓; (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