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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電)車客運線路和班線客運的班線應當科學規劃、合理配置,經營權采取招標方式確定。申請人不足三個的,招標人可以重新組織招標,重新招標申請人仍不足三個的,按照實施行政許可管理,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對無申請人的公共汽(電)車客運線路,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采取資金扶持和線路搭配等方式,確定經營主體,開通線路。 市、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同取得公共汽(電)車客運線路經營權的經營者簽訂協議書,協議書應當明確經營方式、經營區域、經營期限、服務質量和標準、違約責任等事項。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取得班線客運經營權的經營者依法發放許可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