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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實施辦法(2012)
第六條
海南省 |
內容: | 工傷保險登記和繳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下列單位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核定繳費數額后,在海口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 1.駐?诘貐^的中央、省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在省級以上民政等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在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招用無軍籍從業人員的軍隊所屬單位; 2.自愿申請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并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的鐵路、遠洋運輸等跨區域、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 (二)洋浦經濟開發區內的用人單位在洋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核定繳費數額后,在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其他用人單位在所在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核定繳費數額后,在當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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