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單位職工實行計劃生育享受的其他優惠政策: (一)男女雙方系初婚,男方在25周歲以上、女方在23周歲以上結婚為晚婚,增加婚假12天; (二)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者實行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增加產假30天,視為出勤; (三)產假期間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婦增加產假30天,丈夫休護理假15天,視為出勤; (四)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通過職代會制定對獨生子女入園、入學、就醫等方面給予補助的標準; (五)接受計劃生育手術,享有下列規定的休假待遇,按規定休假期間,視為出勤: 1、放置宮內節育器,自手術日起休息2天,重體力勞動者,術后一周內不從事重體力勞動; 2、取宮內節育器,當日休息1天; 3、輸精管結扎,休息7天; 4、單純輸卵管結扎,休息21天; 5、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休息15天; 6、懷孕4個月及以上流產的,休息42天; 7、產后結扎輸卵管,按產假另加21天; 8、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可以合并計算假期。 上述規定,如遇特殊情況,由醫生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