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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每年度的勞務工合作醫療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不超過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并與連續參加勞務工合作醫療的時間掛鉤,具體標準為: (一)連續參加勞務工合作醫療的時間不滿半年的,勞務工合作醫療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0.5倍; (二)連續參加勞務工合作醫療的時間滿半年不滿1年的,勞務工合作醫療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1倍; (三)連續參加勞務工合作醫療的時間滿1年不滿3年的,勞務工合作醫療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1.5倍; (四)連續參加勞務工合作醫療的時間3年以上的,勞務工合作醫療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