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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人不得有下列妨礙信訪秩序和影響他人信訪權利的行為: 。ㄒ唬┱紦哟龍鏊粚⒗先、病人、殘疾人和嬰幼兒棄置于接待場所;經受理完畢,在公布的接待時間之外仍滯留于接待場所; 。ǘ┠笤旎蛘咄崆聦崳縿有旁L人鬧事;脅迫他人參加信訪或者阻止他人退出群體性信訪;為牟取不正當利益,鼓動他人信訪; 。ㄈ┩{、誹謗、辱罵、毆打信訪工作人員;故意損壞接待場所的公共設施、公共財物; 。ㄋ模⿹P言放火、爆炸、投毒、兇殺或者攜帶危險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進入接待場所,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投寄不明物質,制造恐怖氣氛; 。ㄎ澹┢渌恋K信訪秩序和影響他人信訪權利的行為。 禁止以信訪為名,從事下列妨礙工作秩序、社會秩序的活動: 。ㄒ唬┫蚓硟韧饷襟w或者各類組織發布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 。ǘ⿺r截公務用車;堵塞交通,妨礙交通管理秩序; 。ㄈ┮赃M入住宅或者其他方式干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常生活; (四)封堵、沖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會場,干擾工作秩序; (五)其他妨礙工作秩序、社會秩序的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