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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不按規定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卡》、《暫住證》,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假報或冒用他人證件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卡》、《暫住證》的; (三)冒用他人《暫住卡》、《暫住證》的; (四)故意涂改《暫住卡》、《暫住證》的; (五)出租私房供暫住人口住宿,不按規定申報的; (六)旅館業管理人員對住宿的暫住人口不按照規定登記的; (七)拒絕、阻礙暫住人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暫住人口管理職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