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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因病門診或住院發生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醫藥費用,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門診補償。門診醫藥費用由門診家庭補償金支付,門診家庭補償金不足支付時現金支付。 (二)住院補償。對年度內住院醫藥費用設定不同的補償起付標準。成年人在一級(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二級、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第一次住院醫藥費用補償的起付標準分別為150元、350元和55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標準為第一次住院起付標準的80%,第三次及以上的住院起付標準為第一次住院起付標準的60%。未成年人起付標準統一規定為300元。起付標準以上的醫藥費用按分段累進方式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成年人年度最高補償限額為20000元,未成年人年度最高補償限額為30000元。 (三)特殊病種費用補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因糖尿病、尿毒癥血液透析、腦血管意外后長期臥床、癌癥放化療、原發性高血壓病2至3期、冠心病心肌梗塞后、帕金森氏病、器官或組織移植術后用抗排斥反應用藥等特殊病種發生的門診醫藥費用,實行年度最高限額管理,并按以下標準補償: (四)風險補償。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沒有第三方責任的意外事故死亡的,原則上由統籌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補償金10000元,死亡補償金由法定受益人領取。未成年人在校內發生的意外傷害,原則上由自己承擔的門診、住院醫藥費用,按本條第(二)款規定住院醫藥費補償比例給予補償,年度最高累計補償限額為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