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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除公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相關事項外,還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一)投資和生產經營管理重大決策方案等重大事項,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及完成情況,企業擔保,大額資金使用、大額資產處置情況,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大宗物資采購供應,產品銷售和盈虧情況,承包租賃合同履行情況,內部經濟責任制落實情況,重要規章制度制定等重大事項; (三)職工提薪晉級、工資獎金收入分配情況;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情況; (四)中層領導人員、重要崗位人員的選聘和任用情況,企業領導人員薪酬、職務消費和兼職情況,以及出國出境費用支出等廉潔自律規定執行情況,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企業領導人員的結果;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