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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低保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計劃和具體工作措施,調查、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出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用款計劃,管理、分配、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縣、市、區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審批機關,社區居委會根據管理審批機關的委托,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工作經費。 各級工會、經貿、計劃、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教育、房產、物價、統計、審計、人事、城建、工商、稅務、供電、供水、糧食、殘聯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