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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工作時間,是指本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至下班時間之間,包括職工在崗時滿足正常生理需要的時間,職工提前到崗后做必要的工作準備和下班時做收尾工作的時間,以及本單位安排的加班時間; (二)工作場所,是指職工從事工作所在的車間、班組、辦公樓等具體空間以內,包括職工在崗時滿足正常生理需要的本單位衛生間、食堂和內部工作聯系地點及其途中路線; (三)工作崗位,是指職工從事本職工作的具體處所,包括辦公室、柜臺、操作臺、施工段等,也包括受本單位委派所到的特定工作場合等本單位臨時安排的工作崗位; (四)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其中,對途中到停車場停車起車、接送子女等屬于日常生活基本需要范疇的活動經歷,視為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對明顯超出日常生活基本需要范疇和與上下班目的明顯相悖的活動經歷,不應當視為合理時間、合理路線; (五)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是指各市按規定比例上解到省級集中管理,用于統籌地區發生重特大事故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出現缺口以及市級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的調劑等; (六)工傷預防費,是指為避免和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從工傷保險基金中依法提取,專項用于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的宣傳、培訓等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