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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交換證據原則上采用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庭交換方式。對案情簡單、證據單一的案件,可以采取送達的方式進行證據交換 到庭交換證據由立案庭專門負責交換證據的法官(知識產權案件和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分別由民三庭、民四庭主審法官)主持到庭的當事人各方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依次對相互交換的證據進行核對和簽收,并記入證據交換筆錄。在交換證據時,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庭審時可不再對此證據進行質證;對有異議的證據,按所要證明的法律事實分類記入證據交換筆錄,并詳細記明異議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證據交換筆錄應經當事人簽字認可。 審判庭設有法官助理的,也可由法官助理主持證據交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