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
第十條
2012-02-03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 50 號 天津 |
內容: |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按照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10%提留儲備金,其滾存總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30%時,不再提取。 儲備金用于統籌本市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墊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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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
第十條
2012-02-03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 50 號 天津 |
內容: |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按照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10%提留儲備金,其滾存總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30%時,不再提取。 儲備金用于統籌本市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墊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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