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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行政領導,應會同工會基層組織,根據職工的申請,在力求不妨礙生產和工作正常進行的原則下,安排職工探親的計劃,并通知本人。同時,要建立嚴格的請假、審批、登記、銷假等制度。職工無故超假或弄虛作假延長假期的,超假時間按曠工處理。職工探親要嚴格遵守有關探親的規定,服從組織上的安排。沒有特殊原因不按組織上安排的探親日期探親的,即作為放棄享受本次探親待遇的權利。職工主動不享受或少享受探親假期的,不加發工資。 職工調動工作時,調出單位應將本人的探親情況書面通知調入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