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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完成征兵工作任務的; (二)拒不配合有關單位對適齡公民進行兵役登記、政治審查和體格檢查的; (三)阻撓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或者應征入伍的; (四)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護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 (五)明知是拒絕、逃避征集或者入伍后逃避服兵役被部隊退兵、除名的,仍為其辦理出國、復工、復職、入學手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