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工傷康復期包括: (一)醫療康復期。康復對象在停工留薪期內進行醫療康復的,其醫療康復期與停工留薪期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康復對象在停工留薪期滿后進行醫療康復的,醫療康復期最長不超過12個月。康復對象醫療康復期滿3個月(最長6個月)時,由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對醫療康復進行評估,效果不明顯的,應結束醫療康復。 (二)職業康復期。在醫療康復的基礎上,可對康復對象進行職業康復,提高康復對象的勞動功能,職業康復期一般為60天,最長不超過180天。康復對象進行首次職業康復終結后一年內,不再進行職業康復。 工傷康復期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康復診療規范(試行)》有關規定進行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