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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在妊娠前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證。申請辦理生育證時應當提交生育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二)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證明; (三)已收養子女的,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 (四)具有本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公民的生育申請及時受理、審核,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審核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告知不批準生育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