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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盡審核義務、違規對外查詢的,由市社會信用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機關、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信息安全相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關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信用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市社會信用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罰主體和處罰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