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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被確認為工傷的,各級勞鑒會(小組)應當按下列程序及時對工傷職工進行工傷醫療期鑒定或殘疾等級評定: (一) 工傷醫療期間按《廣州市職工工傷、職業病醫療期鑒定標準》(穗勞福[1991]1號,以下簡稱《工傷醫療期間標準》的規定執行。工傷殘疾等級評定按國家《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的規定,以及《廣州市職工工傷與職業病殘廢等級評定標準》(穗勞鑒字[1993]第3號)的規定執行。 (二) 需進行工傷醫療期鑒定或者殘疾等級評定的人員,原則上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也可由單位提出。 (三) 職工因工輕傷又未達到殘疾評定標準的,由單位勞鑒會(小組)根據有關醫院診斷證明及《工傷醫療期標準》,及時對其作出工傷醫療期鑒定,并留案備查。 (四) 職工因工重傷或輕傷且醫療期已超過一個月或達到殘廢(疾)評定標準的,按下列鑒(評)定程序,逐級上報至市勞鑒會進行鑒(評)定: 1. 單位填寫《鑒定表》一式三份,表上須貼工傷者小一寸免冠正面半身近照,并蓋單位勞動或人事部門的騎縫公章; 2. 單位職工醫院、衛生所或醫務室有關醫師(士)填寫“病傷情況及醫療經過”并簽名;無醫師(士)簽名的,由單位勞鑒會(小組)負責人填寫并簽名; 3. 持《鑒定表》到相應的工傷保險工傷指定診斷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工傷指定診斷醫院)作檢查診斷結論,由醫院的醫務科(醫務部)、衛防科(預防保健科)或防治科負責實施并蓋公章。 診斷結論應當由兩名以上醫師(其中一名應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簽名。 工傷指定診斷醫院(見附件1)由石勞動保障局和市勞鑒會確認。但番禺區、花都區和縣級市的工傷指定診斷醫院,由其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報市勞動保障局和勞鑒會批準后確認。 4. 單位勞鑒會(小組)根據診斷結論、檢驗材料,提出鑒定意見,內容包括具體的醫療終結時間和殘疾等級情況; 5. 單位勞鑒會(小組)于受理職工鑒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被鑒定人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收集有關證明材料(包括原始病歷、各項檢查報告單、X光片、歷次疾病診斷書、本次診斷結論、工傷事故處理報告及認定書),并于殘疾等級評定意見作出之日起7日內,由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或鑒(評)定結論;證明材料不全的,市、縣級市勞鑒會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要求補齊所需材料,或者要求被鑒定人到指定醫院重新進行醫學技術診斷之后,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鑒定結論。 6. 主管局(總公司、集團公司)或區、縣級市勞鑒會辦公室應于審核意見或鑒(評)定結論作出之日起7日內上報市勞鑒會辦公室進行鑒(評)定,市勞鑒會辦公室應在受理之日起20日內,出具鑒(評)定結論。市、區、縣級市勞鑒會辦公室將鑒定結論發給呈報單位(部門);用人單位應在接到鑒(評)定結論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個人,并由個人簽收《工傷鑒定結論送達書》。 (五) 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對勞鑒會辦公室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按單位隸屬關系,于接到鑒(評)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市或市勞鑒會申請重新鑒定,發給《廣州市職工工傷復查鑒定結論書》,對重新鑒定結論仍不服的,應于接到重新鑒定結論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勞鑒會辦公室申請重新鑒定。 對縣級市勞鑒會辦公室的重新鑒定結論不服的由勞鑒會辦公室作出最終鑒定;對市勞鑒會辦公室所作的重新鑒定結論不服的,由省勞鑒會辦公室做出最終鑒定。 (六) 單位應依據《工傷醫療期標準》等,于工傷醫療期滿之日起30日內為工傷或職業病職工辦理醫療期鑒定或殘疾等級評定。單位逾期不辦理醫療期鑒定或殘疾等級評定的職工可按下列“個人申請鑒定”程序申請鑒定。自工傷醫療期滿之日起計算鑒定申訴期為半年。 1. 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傷病職工,須向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遞交書面申請,并按要求詳細填寫《廣州市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個人申請表》(一式三份),簽訂《傷病職工個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協議書》; 2. 傷病職工在服務機構登記后,由服務機構填寫《鑒定表》(一式三份)中的個人情況和“傷病情況及醫療經過”,貼上申請人小一寸免冠半身近照,并蓋服務機構騎縫章; 3. 傷病職工按本人的傷病性質持《鑒定表》到指定診斷醫院作診斷結論并由醫院有關科室蓋章后,連同有關病歷、檢驗結果交回服務機構,由服務機構送市勞鑒會鑒定; 4.. 傷病職工向服務機構送齊《鑒定表》等所需資料之日起15日后,到服務機構領取鑒定結論。 (七) 工傷醫療期滿的工傷職工拒絕醫療終結評殘,又不屬經市、縣級市勞鑒會鑒定確認應當廷長工傷醫療期的,不予享受工傷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