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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破產企業,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云南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云政發[2003]185號)的規定,因工致殘1-4級已辦理退休手續工傷人員的工傷醫療費、生活護理費在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因工致殘1-4級本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自企業破產公告之日起封存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再予啟封,期間應享受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傷醫療費在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在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企業破產后,上述人員領取工傷待遇的手續移交后期居住地的社區管理,未建立社區的,可委托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管理。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足的,依次從破產財產變現、從處置破產企業國有撥付土地使用權所得、土地出讓金和企業主管部門籌集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按企業工傷保險基金繳費辦法計算5年予以補助,分別交同級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放。5年后資金仍有缺口,由同級人民政府統籌研究解決。 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破產企業,按《工傷保險條例》和《云南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因工致殘5-10級且未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由企業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在破產清算時優先予以撥付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破產企業,應由企業承擔的因工致殘人員及因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的各項待遇及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云南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一次性計算列入破產相關費用,從破產財產變現、處置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所得收入、土地出讓證金和企業主管部門籌集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補助予以解決,分別由同級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