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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職工在職期間生育、節育等發生的下列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或者終止妊娠所必須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 (二)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費用; (三)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費用; (四)實施絕育、輸精管輸卵管復通手術的費用; (五)治療生育、終止妊娠及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并發癥的費用。 用人單位職工因生育、終止妊娠引起并發癥在產假期間的醫療費用和因絕育、輸精管輸卵管復通手術引起并發癥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產假期滿后繼續治療的費用和產假期間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施行手術的單位承擔并發癥醫療費用的除外。 本條第一款費用的具體范圍和標準,按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等行政部門制定的辦法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