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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政策法規處在收到申請之日五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并制作《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承辦人應當制作《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 對于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應當作出下列決定: (一)不屬于本局管轄的復議申請,應當制作《行政復議告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具有管轄權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二)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復議申請,應當制作《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人民法院或其他復議機關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應當制作《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