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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按月共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一)用人單位以本單位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間的單位繳費基數,按照百分之八的比例繳納; (二)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間的個人繳費基數,按照百分之二的比例繳納; (三)用人單位繳費基數不得低于該單位全部參保職工當期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四)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計算;超過百分之三百的,超出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五)用人單位新增或者減少參保人員的,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按個人實際工資額相應調整和確定,并應當遵守本款第三項、第四項的相關規定。 新成立單位參保的,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基數按照職工個人實際工資額確定,并應當符合前款的相關規定。 靈活就業人員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原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靈活就業的,可以自愿選擇按照百分之十或者百分之六點五的比例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規定的統計口徑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