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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得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ㄒ唬⿵膬商幓蛘邇商幰陨先〉霉べY、薪金所得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ǘ⿵闹袊惩馊〉盟玫,向中國境內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個體工商戶向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ㄋ模﹤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區分不同情形確定納稅申報地點: 1.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伙性質的,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 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伙性質,個人投資者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ㄎ澹┏陨锨樾瓮,納稅人應當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