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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二條所稱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關旅游服務,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務; (二)安排住宿服務; (三)安排餐飲服務; (四)安排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服務; (五)導游、領隊服務; (六)旅游咨詢、旅游活動設計服務。 旅行社還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務: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訂交通客票、代訂住宿和代辦出境、入境、簽證手續等; (二)接受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托,為其差旅、考察、會議、展覽等公務活動,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務; (三)接受企業委托,為其各類商務活動、獎勵旅游等,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事務; (四)其他旅游服務。 前款所列出境、簽證手續等服務,應當由具備出境旅游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代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