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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地區的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是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醫療保險實施的指導、協調和組織工作,研究解決醫療保險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并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措施。 (二)會同衛生、藥品監督、財政、物價管理等部門起草制訂統籌地區貫徹實施國家和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等有關政策規定。 (三)監督檢查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指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管理工作。 (四)會同衛生、藥品監督、財政、物價管理等部門監督檢查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的定點服務合同履行情況,以及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執行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情況,依法查處各種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負責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社會化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的技術規劃和組織實施。 (六)負責統籌地區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政策管理及組織實施。 (七)負責統籌地區離休干部、老紅軍及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費用統籌的政策管理及組織實施。 (八)負責制訂統籌地區企業職工醫療互助的有關管理制度和操作辦法,并組織和指導實施。 (九)調解社會醫療保險業務中的有關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