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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建立于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但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解除或終止的,經濟補償金按以下方式計算: (一)按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工作年限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計算。 (二)按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后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及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過12年。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非因協商一致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不受最多不超過12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