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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暫停醫療保險業務,責令限期整改: 。ㄒ唬閰⒈H颂峁┡c所患疾病無關的檢查、治療和用藥服務的; 。ǘ⿲⒒踞t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費用轉嫁個人負擔的; 。ㄈ┎话凑找幎ㄏ蘖块_藥或搭車開藥、串換藥品的; 。ㄋ模┪唇泤⒈;颊咄猓褂没踞t療保險范圍外藥品,或者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外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的; 。ㄎ澹⿲⒈;颊呦薅ㄗ≡嘿M用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收參;颊咦≡褐委煹; 。ㄆ撸┢渌`反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不執行藥品及醫療收費價格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分解收費、重復收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暫停醫療保險業務,責令限期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