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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第六項所稱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是: (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證明或判決書; (二)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申請認定因公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三)由于機動車事故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者相關處理證明; (四)屬于因公、因戰致殘的轉業、復員、退伍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舊傷復發證明; (五)由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傷害的,提交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或其他相關行政部門按規定出具的證明; (六)突發疾病死亡的,提交搶救治療記錄、病歷和死亡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