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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支付的各項撫恤費、補助費與救濟費,均由工人職員或供養直系親屬向勞動保險委員會申請領取,其程序規定如下: 一、開始申請時,應據實填寫申請書,如需證明,應將證明文件一并提交工會小組勞動保險干事或工會小組長召開小組會議討論,審查所填各項是否屬實,并將審查意見填入申請書“工會小組意見”欄內,簽名蓋章后,送交勞動保險委員會。 二、勞動保險委員會接到申請書,查對勞動保險登記卡片后,由勞動保險委員會主任(必要時可召開勞動保險委員會討論)在申請書上批準應享受的勞動保險待遇及其計算標準,并填具付款憑單,連同申請書一并交由申請人持往勞動保險會計處取款,如系按月領取者,應于批準申請書時發給領取證。事后須在勞動保險委員會定期會議上匯報。 三、勞動保險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授權車間勞動保險委員會,依照勞動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審查批準工人職員的勞動保險待遇。 四、勞動保險會計付款后,應在申請書上注明支付金額及日期、簽名蓋章,并將申請書退還勞動保險委員會負責保管。 五、按月領取勞動保險待遇者,應在每月領款前,將領取證送經勞動保險委員會主任簽名或蓋章并填具付款單后,持往勞動保險會計處領款,如其本人或供養直系親屬不在當地,須附所在地政府機關開具的證明文件,連同領取證一并寄交勞動保險委員會申請匯付,其匯費及郵費,均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