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西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條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2012-11-01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3號 西藏 |
內容: |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3名或者5名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鑒定意見作出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的鑒定結論。 醫療衛生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應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勞動能力鑒定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
網友熱評:(已有0 條評論)
查看所有 0 條評論 >>>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