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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 1、發生死亡、重傷或多人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破壞事故現場,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人的; 3、事故發生后,由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大傷亡的; 4、事故發生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5、對安全檢查中發一同的事故隱患既未按限期整改,又未采取臨時措施,發生傷亡事故的; 6、違反國家或省、市有關規定,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7、對維護安全生產,堅持按安全生產有關法規辦事的人員,實行報復、陷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