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提供本辦法第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證明或者判決書; (二)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申請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死亡宣告書;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相關證明; (四)屬于因戰(zhàn)、因公致殘的轉業(yè)、復員、退伍軍人舊傷復發(fā)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舊傷復發(fā)證明; (五)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行政部門按照規(guī)定出具的證明; (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搶救治療記錄、病歷復印件和死亡證明; (七)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行政部門按照規(guī)定出具的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