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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爭議,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一)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發生的爭議; (二)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未辦理《外國人就業證》、《港澳臺人員就業證》等就業許可的外國人、港澳臺居民、無國籍人發生的爭議。 (三)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 (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增加社會保險險種、補足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及變更參保地發生的爭議; (五)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發生的爭議; (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發生的爭議; (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股權、知識產權權益及利益分配發生的爭議; (八)不應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