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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代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加平等協商; (二)向本方人員征求意見; (三)接受本方人員詢問; (四)提供與平等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五)代表本方參加平等協商爭議的處理; (六)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除以上職責外,首席代表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平等協商會議; (二)負責向本方人員公布平等協商情況; (三)在平等協商會議紀要、集體合同及平等協商的其他法律文書上簽字; (四)協調處理平等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中的有關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