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定點醫療機構在診療項目管理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稽核后不予支付相關費用: (一)新增診療項目和特殊醫用材料,取得物價部門批文后,尚未列入基本醫療保險目錄庫范圍內,就給參保病人使用的; (二)存在分解收費、多收費、參照收費等亂收費行為的; (三)使用分級管理、定點管理范圍外的診療項目和特殊醫用材料的; (四)用比較昂貴的診療項目取代基本常規的診療項目的;不合理重復診療、無針對性的組合檢查等濫檢查、濫治療的; (五)特殊醫用材料未按物價部門有關規定收費;使用昂貴特殊醫用材料、體內置放材料未在病案內粘貼條型碼;特殊醫用材料上傳價格高于實際價格;誘導、強制患者用比較昂貴的醫用材料取代基本醫用材料的; (六)病案內缺檢查報告單及相關記錄資料的; (七)使用自付比例大于50%(含50%)的項目、自付比例大于40%(含40%)的特殊醫用材料,患者未知情同意的; (八)出院開具與病情無關的診療項目的; (九)未經衛生、物價部門批準使用的特殊醫用材料各種科研性、臨床驗證性的診療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