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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和市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具體承擔以下鑒定或確認任務: (一)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二)康復性治療的確認; (三)勞動能力鑒定; (四)生活護理等級鑒定; (五)配置輔助器具的鑒定; (六)疾病與工傷關聯的確認; (七)舊傷復發的確認; (八)因公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辦公室,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或者委托相關機構受理當地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