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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統計口徑計算。下列工資項目允許在計算計費依據中扣除: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駐金辦事機構的德國、韓國籍員工,根據《中韓互免養老保險臨時措施協議》和《關于實施中德社會保險協定的通知》規定,其在金的工資額,憑證明資料,允許從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中扣除。 外地在金的企業及外地駐金的辦事機構,對工資在金發放,而參保在總機構所在地的人員工資,可憑其總機構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鑒證的勞動合同、參保證明及相關資料,允許從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中扣除。 用人單位總機構設在本市,對工資在金發放,而參保在外地分支機構的人員工資,可憑外地勞動保障部門鑒證的勞動合同、參保證明及相關資料,允許從總機構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中扣除;本市的分支機構人員在總機構參保,工資在分支機構列支,憑參保證明及相關資料,其在本市分支機構的已繳費工資額,允許從分支機構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中扣除。 本市企業招用已在外地參保的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憑企業外地參保人員情況表、外地參保人員身份證復印件、養老保險繳費手冊及其復印件、企業支付給外地參保人員的工資發放清單復印件,其工資總額允許從本市企業職工工資總額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