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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在職期間生育和終止妊娠,在下列產假時間內,由發放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 。ㄒ唬┡毠ど,產假90天。有下列情形者,按照以下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1、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2、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孩子,增加產假15天; 3、晚育的(指生產時年滿24周歲以上),增加產假30天; 4、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30天。 。ǘ┡毠言2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15天;懷孕2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30天;懷孕4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產假42天。 女職工每天生育津貼標準為上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月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靈活就業人員每天生育津貼標準為本人年繳費工資除以360天之商。 (三)符合規定的女職工產假含法定節假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