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支付標準按照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其中五級為16個月,六級為1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工傷職工本人月工資計算,不得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其中五級為28個月,六級為24個月。 |